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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广东同乡联谊会章程(征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太湖广东同乡联谊会的中文简称为:广东太湖同乡会或广东太湖老乡会。
第二条 广东太湖同乡联谊会是群众性自发组织,不存在个人商业利益,是安徽太湖老乡在广东省内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太湖老乡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支持家乡建设,捐资助学,促进社会进步,引导太湖老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 共进 诚信 互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待定,网址为:
http://www.gataihu.cn(家太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东太湖老乡联谊会的工作任务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同乡提高综合素质;
2、沟通太湖同乡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太湖同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3、时机成熟时举办经贸洽谈会,建立经济协作网,促进太湖同乡进行经济协作;
4、组织太湖同乡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5、反映太湖同乡的意愿,维护太湖同乡的合法权益。
6、宣传太湖,支持家乡建设,捐资助学,帮助特困人员。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同乡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同乡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籍贯在安徽太湖县、生在安徽太湖县、长在安徽太湖县或在安徽太湖县生活和工作过的人士,信誉良好、品行端正,遵守同乡会章程,经自愿申请,或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一团体会员推荐;
2、凡承认同乡会章程的各区镇和有关行业的太湖同乡协会,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3、以上人士在广东创办的企业还可申请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可网上申请);
2、同乡会秘书处审查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同乡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荣誉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同乡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同乡会提供的各种服务,随时对同乡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同乡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及有关学术交流材料,优先在同乡会刊物中发表论文;
4、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1、遵守同乡会章程,执行同乡会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同乡会的社会声誉,完成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同乡会的组织机构由名誉会长、顾问、理事会、秘书处、财务组、宣传组构成。日常工作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五条 同乡会理事会成员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届,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2、筹备组织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六条 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同乡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修改同乡会章程;
4、讨论并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同乡会有关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会成员中产生,任期为一届,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名誉会长原则上聘请与太湖有关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担任理事职务以上的人员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同乡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同乡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实施工作计划;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经会长审批发展会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同乡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2、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4、利息;
5、其他正当方式筹款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联谊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同乡会的经费收支,在会长监督指导下由秘书处负责执行管理,并在每年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同乡会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监督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首次筹备委员会到会成员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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